【业务领导】怎么做好受贿案件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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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导】怎么做好受贿案件询问笔录
起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功夫:2021-05-26?浏览量:16168

受贿犯罪案件的询问笔录 ,是审查调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 ,以问话的方式对被审查调查人发展调查工作而形成的书面证据。较之于通常刑事案件 ,受造于犯罪状为的非现场性 ,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性更为凸起。因而 ,询问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件质量。以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受贿罪为例 ,提高询问笔录质量 ,就要紧紧萦绕受贿罪组成要件 ,凸起“三个反映”。

一、反映权柄。受贿犯罪的性质在于权钱买卖 ,故行为人若没有权柄(含权柄形成的职位及影响 ,下同)或没有利用他人权柄 ,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

通常情况下 ,权柄是成立于职务之上 ,没有职务便没有权柄 ,因而笔录中要优先反映职务。例如 ,规划局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势 ,房管局没有调换房屋建设规划的权势 ,故规划局局长是基于规划局对有关规划的审批权限而占有主管、掌管等权柄 ,房管局是基于房屋产权登记、丈量等审批权限而占有具体的权柄。

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权柄 ,系认定行为人是否组成职务犯罪的关键 ,也是最容易被忽视之处。实际中 ,查办受贿犯罪时时集中于查明财物的来龙去脉 ,渎职犯罪时时集中于查明损失后果 ,而疏于或粗于查明权柄作用。常见问题阐发为:有职务 ,但未证明有权柄 ,行为人固然有具体职务 ,但其权柄被他人取代 ,形同虚设或在其任职期间 ,因出差、病休等原因而未履职等;有此权 ,未证明有彼权 ,行为人拥有掌管或分管某项事务的权柄 ,但请托人利用的并非行为人自己的权柄 ,而是他人的权柄;曾有权 ,未证明仍有权 ,行为人曾分管或掌管某项事务 ,但其后因职务调整或分工调整而无权行使该权柄。

二、反映投机。直接受贿分为两种情景 ,一是以权索取财物 ,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以权收受财物 ,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若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应依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合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十三条的划定 ,既要证明权钱之间的对价关系 ,亦要排除正常礼尚往来 ,出格是认定“承诺投机”时 ,更要凸起是否排除礼尚往来的情况 ,以证明权钱买卖的性质。要凸起权柄行使 ,以事实为凭据 ,查明是否存在以机谋私、权钱买卖等事实。行为人有职有权 ,但尚需证明该权柄是否系其推广的 ,是否有他人越权行使的可能性。

三、反映犯罪合意。行受贿是相对的双方 ,在认定受贿犯罪时缺一不成。在送、收双方都未明确表态或有一方未能共同作出供述及证言的情况下 ,更需强化反映犯罪合意。要通过询问受贿人 ,查明其主观上对他人贿赂意图的意识 ,证明受贿人收受财物的意思暗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贿赂人 ,查明其主观上贿赂的意图及具体暗示 ,印证受贿人收受意思暗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第三方、调取有关证据 ,印证收、送双方关于权钱买卖的合意。

要凸起对价关系。在贿赂、受贿犯罪状为中 ,内容是权钱买卖 ,即权与钱存在对价关系。这种对价关系 ,既要切合当事人自己的生理预期 ,也要两全通常人的学问。如 ,受贿人的权势仅能为贿赂人谋取10万元的利益 ,但贿赂人交代基于此而送给受贿人100万元 ,显著不合常理。受贿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 ,但其供述收受的事由竟是多年前让贿赂人受益并不多的投机事项 ,也属不合常理。之所以出现这类情况 ,一是没有正确找到对价关系 ,二是未在笔录中正确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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